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参照群众参与的歌唱类选拔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制作播出群众参与的歌唱类选拔网络视听节目(包括面向社会招募、组织选手参加的各类大赛、比赛、评奖、竞技及其他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节目),原则上不得吸收18周岁以下人员参赛。请各局通知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