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传/机)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总局62号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传/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因检修、施工(含业务调整、设备调整、隐患排查、线路割接等)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或停机的业务管理。具体分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管理和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机)管理。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实行备案管理。
(一)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以下简称例行检修),是指为确保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在一个年度内,有计划、定期对在运行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实施预防性的检修、维护等操作。
1.制定例行检修计划应避开可预知的下一年度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并在保障期前安排检修。
2.例行检修应安排在收视率较低的凌晨。确需安排在日间的,应避开收视率较高的早、中、晚时段。
3.一般不得安排全台性停播(传/机)的例行检修。
4.播出机构的上星电视频道在例行检修期间应通过临时系统播出带频道标识的测试信号或带频道标识的彩条信号。
(二)每年11月15日之前,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拟定下一年度的《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计划》并上报备案。
1.省内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含广电系统外单位,以下同)将例行检修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告)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汇总并抄送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将辖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例行检修计划抄送同级监测监管部门。
2.例行检修将造成停播(传/机)且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或者省级有线网前端播出的中央节目停播的,应以正式文件(报告)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告)报总局科技司并抄送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3.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的例行检修计划通知信号传输各相关单位。
(三)例行检修计划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检修内容、计划、日期(周期)、时间(时段)、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呼号、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传/机)(以下简称临时停播(传/机))管理分为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管理。其中,无线发射台临时停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一)临时停播(传/机)事前备案管理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检修、施工等,可能造成时长小于重大事故界定范围的非全台性停播。
(二)临时停播(传/机)的事前审批范围
1.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检修、施工等,可能造成全台性停播的操作。
2.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检修、施工等,可能造成停播时长等于或大于重大事故界定范围的操作。
3.临时停播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操作。
第五条 临时停播(传/机)的事前备案管理原则:
(一)省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将《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见附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抄送省级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将《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报辖区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省级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备案。
(二)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报送至相应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应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传/机)的事前审批管理原则:
(一)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将《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逐级报送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报告)逐级报省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告)报总局科技司备案并抄送总局监管中心。
批件抄送有关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相关单位。
(二)操作单位一般应提前至少9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申请材料中应包括:
具体操作单位、申请事项原因、时间、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与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协调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在具体操作实施前联络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如有需要,提前告知用户。对于需要下游配合进行检修、施工的操作,在主、备信号切换期间,操作方应与下游单位保持实时电话联系,确保切换正常。
第八条 无线发射转播台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发射功率在50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30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以正式文件(请示)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以正式文件(请示)报至总局科技司批准;需临时停机30天(含)以内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将《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级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报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二)转播省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发射功率在50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省局直属发射台需临时停机7天(不含)以上,地方发射台需临时停机30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以正式文件(请示)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省局直属发射台需临时停机7天(含)以内,地方发射台需临时停机30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将《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抄送省级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备案。
(三)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或转播中央节目发射功率在50瓦(含)以下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但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报至省级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备案。
(四)申请临时停机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机构,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九条 备案和申请材料通过常规行文方式逐级上报,为提高临时停播(传/机)管理的实效性,不涉密的材料可以通过传真报送。
1.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收材料的部门为省局科技处,电话:0431-85816166、85816183。
2.省级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接收材料的部门为省监测台值班室,电话:0431-85816663。
第十条 以上已经备案或已经批准的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传/机)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 如遇有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例如供电部门通知检修)情况,不能按第五、六条规定时限报备案或批准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电话报告备案部门或审批管理部门,并事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取消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或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传/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备案流程书面通知备案部门和有关单位。
因特殊原因调整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时间或已批准的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传/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业务流程再次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365bet日博网址科技处负责解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临时停播(传/机)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