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规范吉林省广播电视常态宣传管理工作,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和水平,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为全省常态宣传管理工作达标标准。符合本细则年度要求的单位为宣传管理达标单位。两项以上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为未达标。本细则第五项第1条、第七项、第十七项为一项否决项目。
第三条 检查方式、步骤和具体方法。
检查方式:检查采取省局电视监测网随机抽查和省局组织实地检查相结合、分级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步骤:实地检查7日前省局将检查内容、程序通知被检单位。
具体检查方法:
省局年度内对所有市州局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局对所属县(市)局按照省局细则规定的检查步骤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局,省局对部分县(市)局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检查结果在省局《宣传评导》上予以通报并做为全省广播电视创新立业活动考核的重要依据。创新立业活动先进单位应为本细则达标单位。
第二章 日常宣传管理
第五条 全局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正确,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报道成效显著。
检查内容:
1、全年有无重大宣传事故。
2、本年度创优成绩优异。省级台应获得1个以上国家级1等奖;市州级台应获得1个以上省级1等或2个以上省级2等奖;县(市)级台应获得1个以上省级2等奖。
3、对外宣传本地区工作成效显著。本年度在上级台传稿省级台不少于80件;市州级台不少于65件;县(市)台不少于45件。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统一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违纪必查、违规必究。
检查内容:
1、省局近期下发的宣传提示意见落实情况。
2、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宣传管理监督机制,做好节目监听监看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到专人负责,并建立联络人制度。
检查内容:机构设置和工作状况、信息提供情况。
第八条 加强和完善三审终审、重播重审等节目审查制度、节目存档制度等,并做到严格执行、落实有力。
检查内容:日常播出节目的节目审查程序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加强直播类、谈话类节目管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设有延时装置。谈话类节目不能采用现场直播,选题、策划和选择嘉宾要严格审查把关。
检查内容:
1、直播节目延时装置设置和使用情况。
2、直播节目或谈话类节目应有稿件或播出提纲
3、抽查直播节目内容
第十条 净化荧屏、声屏,重点改进和提高访谈、娱乐、竞猜、广告节目格调和品位。杜绝色情描写、淫秽画面、下流语言和封建迷信、伪科学的情节和内容;有效抵制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倾向,消除浮华媚俗、低级无聊等内容,有意识避免吸毒、赌博和吸烟、吐痰等不法行为和不文明举止的镜头和画面。
主持人服装、发型高雅端庄,除特殊需要外必须使用普通话,节目中使用规范的汉字和规范用语。
检查内容:
重点抽查娱乐类和谈话类节目。
第三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敏感时期、敏感问题、发生突发事件时期,宣传报道要严格依照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不得擅自报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宣传活动报告制度等重大宣传活动日常管理制度体系。
检查内容:
1、重大突发事件宣传应急预案制订和落实情况。
2、相关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的掌握情况。
第十二条 民族、宗教敏感问题报道应慎重把握,履行规定和必要上报程序。经常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
检查内容:相关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等重点工作宣传,并按要求开设和办好开设有关专栏或专题节目。
检查内容:
1、相关宣传报道数量。
2、相关栏目开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改进会议及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改进会议报道,创新报道形式。
检查内容: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电视台播出的国际新闻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供的电视新闻。
严禁擅自播出任何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国际新闻素材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等各类节目。不得将境外卫星图像配以新华社文字稿进行播出。
检查内容:有关新闻来源情况。
第四章 节目播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播出机构应开办未成年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台应开办动画栏目、开辟动画时段。
检查内容:相关栏目、时段设置和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节目播出和购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购买和播出各类民营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新闻、新闻专题类广播电视节目。购买和播放的影视剧应拥有版权或合法授权。不得播放盗版光盘。
检查内容: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相关节目来源。
第十八条 各级播出机构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节目,开设电脑网络游戏类栏目。
检查内容: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播出机构每天均应在每个自办频率、频道中播放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其中,电台、电视台在各自黄金时段的每小时内播放的公益广告一般应不少于3条。
检查内容:公益广告的播出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涉案剧的审查和播出管理,严格控制渲染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剧目,含有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涉案题材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应在23:00以后播出。
检查内容:有关剧目的播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应用于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局及其所辖电台、电视台常态宣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随年度宣传管理要求和阶段性宣传工作部署每年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创优奖项为政府奖。
本细则所称上级台为所属行政区域内上级台。向上级台上稿包括向所有频道、频率的各类节目上稿,不局限于新闻节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